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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3:30:17 GMT -5
斯帕卡若昂·格兰迪诺·罗达斯 [Spacca]研究实践中的法律比研究特定学科内的概念化、分类法和关系等主题更有趣、更轻松。然而,这些主题对于制定和理解法律的动态是基础和必要的。这一观察也适用于竞争法,也称为反垄断法,由于它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1],因此尚未就其概念及其在法律事务范围内的框架达成共识。 让我们首先记住竞争法的理论描述: —“政府维护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旨在对抗垄断市场的企图”(Hoekman 和 Mavroidis)。 —“当代国家通过压制经济权力的滥用和保护自由竞争来实施公共政策的技术”(蒂德曼)。 —“法律分支......规范经济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在制裁下保护他们,充分行使自由竞争权作为自由企业的工具,有利于社区”(Franceschini)。 —“旨在调查和镇压不同形式的经济权力滥用并促进捍卫自由竞争的一系列规则和机构”(Vaz)。 —“具体体现自由企业、自由竞争和抑制滥用经济权力的原则的立法——巴西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Ana Maria Nusdeo)。 考虑到上述描述的要素,并考虑到避免定义包含所定义的内容,竞争法可以被概念化为一套旨在调查、压制和防止各种类型的滥用经济权力的法律规则,其中旨在防止市场垄断,支持自由企业,有利于社区。 巴西学说针对竞争法所属的法律部门提出了四个假设: 行政法规。行政法框架面临障碍,主要是由于该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法律分支固有的假设,即代理人在公共行政方面处于从属地位。反对接受这一理论,除了竞争法的历史渊源之外,它还反对行政警察权力的属性(自由裁量权、自动执行权和强制权)不适用于这一权利。 行政经济法。如果该框架发生在行政经济法中,这种谩骂就不会存在,其行政犯罪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将较少局限于描述性的典型性,也允许承认未明确列出的行为,并对主观要素进行不那么严格的调查。 经济法。反过来,竞争法与经济法的联系意味着考虑到“自由竞争”这一法律利益的持有者是国家而不是社会,这在理论上将使国家能够干预经济自由本身,从而危及宪法原则,包括自由倡议。 刑事经济法。弗朗西斯基尼认为,根据竞争法的内在实质,对竞争法进行内生性审查,将其与刑经济法联系起来,从而将其纳入刑法的轨道。他认为这种理解在巴西教义中是和平的。然而,这一理论并不能解释巴西法律体系中违规类型的竞争法与刑事类型的刑法并存。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建立竞争法与某一法律分支之间的联系更加困难,因为巴西法律允许将涉及滥用经济权力的行为纳入刑法和竞争法!这就是为什么小雷亚莱表示,有可能在 eadem 中再演一场,并因此受到处罚,或者仅在其中一个领域发挥作用。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哈塞默提出、雷亚莱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具有解决竞争法框架的理论问题和使竞争法更加有效的双重目的。然而,这只能通过立法改革在巴西体制中实现。 在竞争法关系领域,竞争政策在维护竞争动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些人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视为同义词,但区分它们是正确的。对于 Hoekman 和 Mavroidis 来说,竞争法通常涉及私人实体或公司的行为,而竞争政策是政府用来强化和重视市场挑战、抑制私人和政府行为的一套措施。例如,竞争政策目标的实施可能包括国家所属公司的私有化、减少对公司的特定补贴、减少新投资许可的要求或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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