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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dibala12 on Jan 2, 2024 6:12:30 GMT -5
因此,根据取消(第43/44页,第1.2条),被告只能使用申请人为Lupo Cavalera收藏从09/01/2006到09/01/2007拍摄的四张照片,仅用于目录(卖家内部使用)。被告声称,虽然发生了上述情况,但2005年11月21日签署的、有效期至2006年11月21日的合同并未终止,该合同授权在销售点使用提交人的图像。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该要求并不合理。让我们来看看。首先,被告声称作者最初没有提及本案涉及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外使用图像的说法是不合理的。现在,问题涉及滥用作者的形象,这违反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和有效性方面的规定。 事实上,在佛罗里达州的卫生设施里。在第125/127号决议中,提出了提交人照片展示日期的问题,没有必要谈论插入最初陈述中未阐明的事实。至于06/26/2006和11/21/2005的合同,我注意到它们涉及不同的对象,而不是彼此的延伸或延伸。 关于日期为2005年11月25日的合同,事实上,该合同允许在2006年11月25日之前的几种情况下使用作者的图像,包括在上述销售点。但是,页面所附的文档 147 表示出现在页面申请人图像上方的杂志的日期。29日,即22/01/2007,由此 手机号码数据 可以推断,该照片是在家乐福超市展示的日期。因此,显然存在违约行为,因为 2005 年 11 月 21 日的合同规定在销售点使用提交人的图像,该合同已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到期,并且显示这张在超市的照片拍摄于2007年1月。 上述照片是否涉及 Lupo 或 Lupo Cavalera 收藏并不重要。事实是,无论如何,被告不再有合同支持来确保其在销售点使用作者照片的权利,因为日期为 11/21/2005 的合同已经到期,且 09 年的合同已被取消。 /19/2007 提供四张照片的使用,从 09/01/2006 到 09/01/2007,仅用于目录(卖家内部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点,如本案所示。 我了解在允许使用申请人图像的合同结束后使用申请人的图像构成精神损害。 图像的不当曝光本身就能够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无论它是否冒犯所描绘的人。应当补充的是,在本案中,当提交人看到他的真人大小的照片未经授权暴露在他的内衣和袜子的架子与香肠店的柜台之间时,他感到受到了冒犯。 正如已经提到的,肖像权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资产,非常个人化、非财产性,并且没有办法拒绝向作者提供赔偿,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是不当行为的结果。使用该权利本身,而不考虑是否存在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证据。换句话说,损害是为了营利而不当使用图像,无需调查使用后果,无论是否具有冒犯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肖像权 – 赔偿 – 非法行为 – 未经授权在服装公司的宣传目录中发布著名电视演员的照片 – 应有的赔偿,特别是如果有剥削和利用的意图 – 此类行为无关紧要披露并未受到质疑。” (Ap 91.030.4/2 – 第六庭 – J. 11.05.2000 – rel. Des. Testa Marchi)”。 肖像权。专业模特。未经授权使用。道德伤害。健康。证明。不必要。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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